专家顾问
 国外招聘
 医药资讯
     个人求职 企业招聘 首页 医药招聘 医疗招聘 医药考试 医药猎头 医学院校 全国
 -> 您所在的位置:首页 > 执业药师
国外执业药师简况
发布时间: 2007-4-13 11:24:27

一些国家对药学技术人员实行资格准入控制。如英国(于1815年)、美国(1869年)、日本(1898年)等,并相继发布了“药房法”、“药事法”或“药剂师法”,明确只有取得国家资格并注册的药师才能在相关岗位上执业,这已成为国际惯例。

    各国对药师要求的共同特点是:1、必须毕业于药学院校并获学士以上学位;2、必须经过药学工作实践,具备一定工作资历和经验;3、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合格成绩;4、必须身体健康;5、必须有良好职业道德,无犯罪行为和不良行为;6、必须向有关部门注册登记,取得执业证明或许可;7、必须参加继续教育,保持和提高业务水平;8、必须每隔几年再注册,接受监督检查;9、必须遵照有关药品管理法规执业;10、药店、医院药房或其他医药部门必须配备药师才能开业;11、药店经理必须是药师。


    以日本和美国为例:

    一、日本药师法规起源于19世纪。1847年制定了《医务工作条例》,对医师调配药品做了规定(那时还没有专职药师)。1889年制定了《医药条例》。1948年制定了《药事法》,并经多次修改,现为十一章八十九条。其中对药师的职责、作用、资格要求等做了规定。1960年8月日本颁布的《药剂师法》共五章三十三条。

    二、美国于1869年实行药师资格制度,但政府没有统一要求,在1904年成立了一个“国家药事管理委员会协会”(简称NABP)。该会成员是美国各州政府的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。MABP负责制定州药房法标准,建立药师执照标准,组织药师考试、注册等工作。药房法由各州制定,其中对药师的职责、标准、考试等做出要求。

关于我们 | 招聘指南 | 联系我们 | 收费标准 | OEM合作 | 广告代理 | 网站地图 | 友情链接 | 免责声明 | 帮助 | 网站建设
客服电话: 010-85769080/85762123/85762373     传真: 010-85762339     值班电话: 010-89907770
企业招聘 Email:hr@cnmedjob.com           个人求职 Email:club@cnmedjob.com
【网络实名】中国医药卫生人才网    【通用网址】中国医药卫生人才网
未经cnmedjob.com同意,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招聘信息及作品
copyright 2006-2008 中国医药卫生人才网